梅佳本人也说,“我提出18万元的装修赔偿,他们一下子就砍到1万元,我知道他们不会给那么多,这只是我与开发商谈判的一种策略。”</p>
双方之间的胶着状态已经持续了一两年,其间,开发商曾经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裁决梅佳限期搬迁,但房管部门中止裁决,理由是“拟作出裁决时,被申请人反映协商不够充分,为化解拆迁矛盾,促进协议搬迁”。</p>
对此事,房管部门、开发商、当事人都表示确有其事,梅佳承认她拒绝签收,最终她仍没有搬迁,房管部门向区法院申请强拆。但梅佳说,她并不知道行政裁决结果,更不知道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拆,直到后来她正在房管部门与开发商协商,两名身穿便衣的法官突然出现在她面前,通知她这一事实,“我当时气坏了,当即要求听证,他们让我说话的机会太少了。因此,我准备了一大堆证据、材料,可最终根本就没有让我申辩,法院当庭就裁定我3日内搬迁,一看就是事先准备好的方案。”</p>
法院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对于被征地的规划部署合乎‘公共使用’”。按照法院的判决,只要开发属于“公共使用”范畴,地方市政当局便有权强行征收私有土地用于商业开发。</p>
认定何为“公共利益”,从来都是很困难的事情。</p>
曾家辉认为,不管在世界上什么地方,这个问题上都带来了争议和分歧,有时候,人们不得不诉诸司法机关,才能求得裁决。新发布的物权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p>
他知道,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公共利益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却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事关民生的大问题,不可不察。物权法出台前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对“公共利益”的类型进行列举,“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能否穷尽,以及如何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导致侵害个人利益等等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所在。甚至连“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也有不小的争议。其中至少出现过两种对立的观点。这就是集体主义社会观和个人主义社会观在“公共利益”问题上的对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