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7章 审慎而行(1 / 2)

在这里可以发现,唐时大理寺的权力被分割了,但是职权更加细化与完善,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当然了,死刑案件等重大司法案件是需要上奏皇帝决定的,皇帝掌握最终解释权。唐代以大理寺为代表的三司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到了宋代,刑部的职权范围更加扩大,不再只做司法行政工作,而是直接复核大理寺审理的案件,又给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增加了一层限制,平衡了三法司的权力,而宋时又增加了一个司法机关——审刑院。

审刑院是宋朝初期就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判权。审刑院也称“宫中审刑院”。它的设立是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司法领域采取的措施。其的职权原来都属于大理寺和刑部,剥夺了这两个司法机构的权利,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对这两个司法机关的监督。

审刑院长官为知院事,需要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先由大理寺审理,再报到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属官商议,定出处理意见再由中书呈报皇帝决断。而赵昺最初是想实施司法独立,以刑部负责侦办案件,并进行初审。再以大理寺对案件进行复审,而已审刑院对案件的侦察和审理进行监督。

但是赵昺想想又放弃了,因为他以为在封建体制,以人治为根本的社会下实现司法独立很难,且这三个部门都存在着被裁撤的风险,而时时面临生存危机的机构,你让它能安心办事也是很难的。

这当然不是空穴来风,大理寺在元代的变化则更加明显,由于当时中央行政架构与唐宋时期大有不同,中书省、枢密院、宣政院等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行政工作,大理寺一度被取消或并入刑部当中,即便后来复设大理寺,也没有把它当作一个中央审判机关来对待了,大理寺面临消失在历史长河中的危险。

明朝虽然重建大理寺制度,但是大理寺的职权发生了重大变化。明朝推翻元廷后,朱元璋重设“三法司”,并下诏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署等衙门于南京太平门之外。他直接让大理寺卿的级别升至正三品,掌管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也就是说与刑部的职权调了位置,让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与宋代刚好相反。而且在洪武年间,大理寺一会儿被改成磨勘司,一会儿直接取消设置,看似随心所欲,实际上是在将大理寺的司法职权进一步分割到刑部等其他部门之中,以便于加强皇权。

明成祖朱棣即位后巩固了大理寺的设置。在迁都北京后,南京也留下了一套一模一样的朝廷机构,因而成祖在北京和南京都设置了左右两寺,分别设寺正一员,评事二员,以协助大理寺卿进行工作。从此之后,大理寺正式变成负责复核案件、平反冤狱的司法机关。

明代的“三法司会审”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唐朝的御史台变成了都察院,刑部、都察院主要负责初审案件,大理寺主要负责复审案件。十分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在三法司的基础上会同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司共同会审,谓之“圆审”,也称“九卿会审”。

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创设了秋审、朝审等制度,让大理寺参与,不过大理寺的职权和明朝基本无二,只是品级降为正四品。到了清末光绪年,受维新运动影响,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大理院正卿品级升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品。但清朝气数已尽,不待司法改革开始便灭亡了,大理寺也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尤其是在人治为政治主体的封建社会,赵昺以为别说一步到位的推进到法治社会,就是后世法治依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基于这种判断,他以为在这种极为恶劣的环境之下,几个司法机构的生存都会受到威胁。

而法治是维持社会和谐及保证制度延续的重要措施,赵昺也只能走曲线救国的方法,将三个司法机构分别划入三个主体部门。这样即便以后发生变故,因为各方为了平衡权力,也会极力保护手中的这个重要部门,避免在朝争中被裁撤。

尽管这个方法很龌龊,但是赵昺也很无奈,社会的进步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总需要一个发展和演变的过程,甚至会十分漫长和艰难。但终归要有人去做,赵昺此刻就是迈出的第一步,他不敢保证成功,只希望给后人留下一条路,甚至也许只是一个想法,那就足矣了……

赵昺花了一天的时间将自己的构思形成了文案,当然这也只是初稿,还很笼统,需要大量的细节去填充,或是做出修改。不过这也是他有意为之,他不能一下子将所有底牌亮出来,也要给其他人留有发挥的余地,以便在讨论中获得主动,哪怕是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