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交通借用条款。允许同盟国或势力在必要之时可优先征用盟友境内交通线路,进行任意事项的运输任务。此处注明“必要之时”,是为开战之前必要筹备阶段、战时紧急情况以及战后必要处理。在非“必要之时”,获得彼此首脑同意之时,仍可享用此条款便利。
第六,军事战略协调条款。此条款区别首要条款。既缔结军事同盟之盟约,包括但不局限于盟友军事防卫,同时需承诺制订共同的军事战略计划。盟友主动向任何非盟约国家或势力主动开战,其他盟友或势力理应遵守此项条款,在力所能及范围之内配合进攻。此处注明“军事战略协调”,是为所有军事行动,并军事行动之前的战略协调,也即任何军事行动之前通知盟友的参考或提前准备等等。
第七,附属条款。德方提供资助计划,除了贷款之外,六千万物资并不索还要求。中方做为受惠方,必须同意以下附加内容:确保一年之内完成对浙江东部沿海地区的控制;确保一年之内完成对广西南部沿海的控制;确保三年之内完成福州经温州至上海的铁路线;在盟约期间拒绝与盟友敌对国家或势力予以任何方面的合作。
这盟约的七大款项各有详细的细则,德文和翻译过来的中文密密麻麻一共罗列成九页之多的文件。文件早已被德国人装订在文件夹里,复制了十多份。在大条款念诵完毕之后,这些文件夹被送到了每一个中方代表的手上,请众人过目和商议。
整个一下午的时间,会场上都在研究这份盟约的细则,一旦遇到有翻译不明确或者用词含糊的地方,立刻会被圈出来,然后与德方代表交换意见。
一直到傍晚,总算敲定了盟约上的所有细则和措辞,但时间已经过晚,只好约定明天下午继续商谈。
当天晚上和第二天一大早,吴绍霆这边先开了两次小会议,详细推敲这些条款的利弊,然后总结出需要争取的地方。到了下午中德第二次会议时,双方为了争取最大的利益而开始大费口舌。
会议连续召开了四天,吴绍霆这边主要是在海军互助条款、交通借用条款、附属条款以及贷款分期的期限上争执不下。
盟国海军进入盟友领海必须有一天以上的提前通知,紧急情况下可缩短为半天以上的通知,并且接纳入港之后军用舰只必须遵守盟友的基本限制,否则到处都是外人的军舰横冲直撞,那领海岂不是乱成一团?
交通借用只能保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与优先征用,征用之后必须给与相应费用的补偿,征用期间也必须遵守盟友的管制。
至于附属条款要求的掌控浙江、广西一带沿海控制权,这已经违背了之前不干涉中华民国内政的承诺。中方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按照德意志德国的要求,在中国发动不合适的战争,以此霸占他省领土。
至于贷款期限,自然是希望在最短时间之内拿到最全的款项。
德国制订了这份盟约,理所当然是花尽心思保证自方的利益,在中方的讨价还价之下,他们不会轻易的退让,即便退让也必须在其他方面获得补偿。要不然德国出了这么大笔物资和贷款给中方,到头来还要让中方占便宜,这岂不是吃了大亏!!
对于德国来说,其他几项或可从另外的方面补偿回来,但是关于附属条款中希望吴绍霆能在一年之内控制整个南中国沿海地区,却是丝毫不能退让的。
安德烈爵士详细的做出了解释,这绝对不是干涉中国内政,也不是意图操作广东进行内战,条款中没有说明一定要用战争的手段掌控这些地区,只要能在时限之内达成目的即可,任何方式都可以接受。德国给与广东这么庞大的援助,就是希望扶持巡阅使成为中国强大的势力,而掌控南中国沿海控制权,这对德国未来的战略部署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与盟约中的第六款相符合。
吴绍霆可不是傻子,要在一年之内掌握整个南中国沿海,除了发动战争之外再也没有更便捷的方式,用钱去购买都没有打下来的划算。不过他细细一想,觉得安德烈爵士的话未尝不对,既然拿了扶持的经费物资,自然要积极的扩张版图、扩大势力才是。再者德国在这方面坚持不让,可见南中国海域确实意义非凡,足以有影响整个远东局势的作用。
在第五天时,双方签订了盟约的第一份草稿案。安德烈爵士是代表德意志帝国来商谈盟约,既然中方提出了修改,他只能以原则性代表进行磋商,至于决定权仍然在青岛司令部以及北京公使馆。
吴绍霆将派出一支代表团跟进盟约,预计正式盟约签订之前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磋商。
不过双方都相信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出入,除非德国公使先生或者麦尔瓦德克总督突然失去理智,不肯接受草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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