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她的理由是,所谓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社会服务的经济组织。被害单位机加工厂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该厂实际上是按照企业来运营管理的,雇工人数也比较多,具有企业的部特征,故应视为企业。 周律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 《律师本色》第828章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 正在手打中,请稍等片刻,内容更新后,请重新刷新页面,即可获取最新更新! 《律师本色》文字更新,牢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