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能入职我们公司,是因为被告不接受公司的工资标准,不是我们不让他入职,过错不在公司,是他自己放弃入职的。”人事专员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电子邮件,证明被告曾给原告发送过入职通 《律师本色》第156章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正在手打中,请稍等片刻,内容更新后,请重新刷新页面,即可获取最新更新! 《律师本色》文字更新,牢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