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检察员清了清嗓子接着道:“经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800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羚羊牌电动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 《律师本色》第108章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 正在手打中,请稍等片刻,内容更新后,请重新刷新页面,即可获取最新更新! 《律师本色》文字更新,牢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