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达长途车站的时候他还没有到。如今的长途汽车也经常晚点。我们国家的交通工具晚点的情况非常平常,不晚点倒是一件让人觉得奇怪的事情。
不过长途车晚点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还不是很严重,所以我大约只等了不到二十分钟就接到了他。
他随身带着一只行李箱,除此之外别无它物。我们相见的时候没有想象中的那种惊喜与热情,只是相视一笑。他的模样变化不大,只是看书去比以前沉稳多了。
小时候我和他经常在一起玩,用亲密无间来形容我们那时候的关系一点也不为过。而现在,此时,我分明地感觉到了我们之间情感上的那种生疏。
我从他手上接过行李箱,他还对我客气了几句。将他的行李箱放到车上后,我请他上车,然后我开车回家。
他上车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给他自己系上安全带。随即他看着我,“你怎么不系安全带?”
我笑道:“习惯了这样。系上那玩意觉得不舒服。”
他笑了笑不说话,我忽然发现他真的变了。以前,他的性格可不是这样,在我的记忆中,曾经的他可是十足的愤青,中学时候的他,看不惯所有的一切:小县城的破旧,父母的保守,甚至本地浓浓的家乡口音等等。
可是我发现他现在完全地变了。出去了这么多年,这次回来,他在与我说话的时候满嘴的家乡口音,而且一上车就系安全带,显得是如此的遵守规则。
所以,我就禁不住地问了他一句:“你出去这么些年了,口音怎么一点没变?”
他回答我道:“家乡口音很好啊。在复旦读书的那些年想改变自己的口音,结果别人听了还是说我是江南人。后来到了国外,除了和中国人说话的时候用普通话之外,其余的时候都是讲英语。这次回到江南,我才忽然发现乡音好亲切。”
他的话我完全相信,我们都是这样,骨子里面其实早已经被传统的东西浸染,叶落归根这样的思想,作为中国人来讲永远也难以抹去。
这时候我才问他:“小林,你爸爸妈妈什么时候去世的?这么些年了,你们怎么都与我们联系?”
他叹息着说道:“就在他们刚刚到美国那年,出车祸去世了。为了这件事情,我愧疚了好多年。我心里经常在想,假如他们就留在国内,至于会出这样的事情吗?说到底还是我的错啊。所以,我不想把这样的事情告诉你们,免得你们伤心,我也不想回来面对你们。”
我心里顿时伤感不已,“小林,我爸也去世了。”
他很是惊讶,“啊?怎么了?”
我叹息着说:“肝癌。”
我没有告诉他我父亲自己后来的那个选择。那件事情直到现在都让我感到伤心难受,不过有时候我心里也会这样想:假如今后我也患了那样的病,说不定我也会那样做的。那样的疾病在现有的医疗技术下根本无法治疗,而且那种痛苦非常人可以忍受。虽然那样的方式对自己和家人太过残酷,但是用那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又何尝不是最好的选择?
我曾经是医生,因为见过病人太多的痛苦,所以我是赞同安乐死的。可是,正因为我曾经是医生,也就更加明白这其中存在着太多的伦理学方面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对安乐死问题有着合法性。
说到底,安乐死的实质是一个“死”的权利问题。任何人都有“生”的权利,这是一个天经地义的法则,法律也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可是,既然人有“生”的权利,那么,人究竟有没有“死”的权利呢?对此,人们都会说,人,没有选择“死”的权利,如果说人有选择“死”的权利,那就是准许人的自杀行为;更进一步说,如果一个人选择自杀,在请求别人帮助他自杀的时候,也应当提供帮助。如果是这样,这个世界就不会安宁了,就会出现谋杀也可能“合法”的情况。但是,如果将无权选择死亡绝对化,那也将会出现新的问题。那就是,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生”不再是他的幸福,而是巨大的痛苦的时候,病人选择宁静、有尊严的死亡的愿望,终将无法实现,因而只能忍受“生”的剧烈痛苦,在痛苦中等待自然到来的死亡,才能够得到最终的解脱。
我认为,生命权既然是一个“生”的权利,就应当包含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死”的权利。
这就是有限的生命支配权。这不是说轻生是合法的,人没有选择自杀的权利;但是,到了身患绝症,临近死期,正在遭受“生”的极度痛苦而又不堪忍受,医务部门也予以认可的时候,人选择宁静、有尊严的“死”,应当符合生命权的定义。
这样做,才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他顿时沉默。此时我开车正经过闹市区,马路上堵车的情况比较严重,出租车和部分的私家车见到缝隙就往里面挤,喇叭声随时响成一片。
这时候堂弟忽然说话了,“这么多年了,国内还是一样。人们想到的都是自己,不按规则行事。这次我回国,看到的都是这样的情况。这些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了,但是人们却变得越来越不守规则,越来越自私。从人类文明的角度上讲,中国比西方发达国家相差至少一百年。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人都自私,那么这个国家也就没有任何的规则可言,法律也就会流于形式。这样的结果,受到伤害的只能是大多数人,因为只要少数的人才能够享受到特权所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