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五章 车祸(1 / 2)

覆手 虾写 2198 字 2022-10-03

在总管的坚持之下,办妥了手续的曹云和桑尼最终搭乘了伊本的专机直飞东唐。

下飞机后,桑尼接到了电话,曹云这边也接到了电话。四个小时前,诸葛明和九尾乘坐的汽车遭遇车祸。

这两人和曹云、桑尼不沾亲带故,出车祸就车祸,毕竟每年死于车祸的人很多。打电话给曹云的是司马落,用了很少用的词:“求助。”

肇事司机名叫赵时,是一名文化水平很低的建筑工人,肇事车辆是工地皮卡。

赵时工作的公司叫冥王星集团,是一家规模中等的建筑企业,在东唐内小有名气。其老板叫王星。二十天前,王星的儿子在酒吧争风吃醋,用碎酒瓶刺伤一人,造成其失血过多死亡。

第二天,在律师的陪同下,王星的儿子王若向警方自首。

十天前,检方对王若提出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嫌疑犯律师认为,王若犯的是故意伤人致人死亡罪。

前天上午开审,诸葛明提出了多项证据表明,王若存在故意杀人的举动。其在证词中对作案过程进行隐瞒,乃至撒谎。故而不认同王若具备自首情节。

陪审团认为杀人罪成立,法官在今天上午开庭,判处王诺终身监禁。辩方当庭表示上诉。

离开法院后,诸葛明偶遇刚下庭的九尾,九尾搭乘顺风车回检察院。在检察院附近遭遇车祸。

赵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其车辆速度超过八十,撞击在诸葛明汽车车辆侧面。目前九尾和诸葛明伤势严重,正在医院抢救。短时间内是肯定无法出庭。检察长第一时间找到司马落,要求其接手王若案的二审工作。

此案一发,影响巨大,警局局长刘浩接到了国家警察厅老大的电话。刘浩责令一课调查这起交通肇事案。赵时被审时,说自己把油门当成刹车,才导致交通事故。回答警方问题滴水不露。风雪联系桑尼,告知案情。

一边是指控,一边是查案,曹云和桑尼在机场告别,各自乘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

……

司马落见到曹云,如见到救星,拉了曹云手,亲切的问候:“最近玩的开心吗?好不好玩啊?”

曹云手拿行李:“时差还没倒过来。”

司马落忙按行李,顺势进入正题。本案两点要素存在争议。第一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二点,王若是否自首。

要说王若,必须说他的爸爸王星。王星不是一般人,曾经是东黑的干部,因其崇尚暴力被东黑开除。其四十岁之前,有一半时间在坐牢。王星在狱中救过的狱友是一名富二代,四十岁王星出狱后,富二代邀王星共同创业。

王星知耻后勇,五年后成立了自己的冥王星集团。也就是这时候,王若诞生。今年王若二十岁,王星已经六十五岁。王若是王星唯一的孩子。

曹云喝着可乐,看资料,看一审的庭审记录。

诸葛明采取了钓鱼方式,先让王若演示砸酒瓶,用酒瓶捅人的一幕。接着揭穿王若在撒谎,因为王若这个动作不符合某好事人手机拍摄下的视频。

根据视频和证词,王若和一妹子喝酒,被迟到的妹子的男朋友盖了两巴掌。王若狼狈到一边,周边酒客对其指点嘲笑。王若恶从胆边生。视频中王诺弯腰用隐秘动作敲坏啤酒瓶,将破碎啤酒瓶藏于身后,行走八米到达死者身边,而后偷袭捅到死者后颈处。

虽然过程短,但已经具备蓄谋的时间。

曹云道:“这没有问题。”视频为证,一审已经说的很清楚。

司马落道:“这没有问题,有问题是自首和非自首。”

王若客观上存在自首情节,但诸葛明认为其证词造假,进而否认其自首。关键点就是的王诺杀人过程。

司马落道:“辩方有一位证人原本要出席庭审,但是因为和女朋友吵架,心情不好,所以没有出庭。他是案发当时的酒保,只有他知道王若当天喝了多少酒。如果他证明王若当天喝了一定的酒,那么王诺就可能被认定为记忆模糊。因此证词上出现错误,是可以被司法谅解的。”

司马落:“你来之前,我刚和一名法官通过电话。他告诉我,如果案子是他办的,假设没有自首是终身监禁,那么自首最多20年。他一般会判15年。”

司马落:“二审对方很肯定要出酒保人证,我看了诸葛明留下的东西,没发现对付酒保人证的资料。二审五天后开审,病急乱投医,所以……”

“纳尼?”

司马落:“不,病急才敢劳烦大师。我不喜欢先入为主,但是这次我很肯定车祸和王星有莫大的关系。我这边要是把王若丢了,我在检察院真的是抬不起头来。”

此不要脸,非彼不要脸。人可以无耻,但不能没有自尊。

曹云道:“酒保会因为心情不好拒绝出庭,他又是王若的唯一救星。王星必然要保证他会出席二审。要么威胁,要么收买。我判断对方为了保证酒保出庭,一定会采取一些手段。你出半年工资,请寒子帮你调查,基本没问题。”第二次万一再吵架呢?收了钱或者被威胁确实可以保证酒保出席二审,但其证词无效。

“啊?”

曹云:“肯定要给钱,我们是兄弟,免费帮你咨询是可以。你好意思不给人家小女孩一点零花钱?”

司马落苦笑:“应该的,不过如果找不到蜘丝马迹呢?”

曹云:“那就要打掉酒保人设。这种案子警察到现场后,肯定有很多现场记录。你去挨个找,比如你找到其中三个当时在吧台喝酒的人。在酒保出庭作证后,你要求酒保说出这三个人当天喝了多少酒。假设有一人说错,那么就代表酒保的证词不可信。”

这是一加一指控,以当时国外一个案件为例。一名妇女看见街对面A捅死了B,出庭作证时,辩方律师要求其识别一对长相接近的兄弟,这对兄弟穿着一样,发型一样,一人将订书机放在法官席上。兄弟到后台,一分钟后再一起出来,由妇女辨认是谁把订书机放在法官席上。

妇女指认为C,陪审团则看清楚是D,最终妇女证词因为存在疑问,结果A因为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

酒保既然能记得王若喝了多少酒,理论上就应该记得同在吧台喝酒的其他人喝了多少酒。